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区环保局主要职责是:
(一)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方针、政策、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及标准。起草以区政府名义颁发的环保规范性文件,并组织实施。
(二)拟定环境保护规划;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本区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;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规划。
(三)监督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及资源开发项目,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“三同时”制度。
(四)监督实施排污申报制度、排污许可制度、排污收费制度和限期治理制度,组织推行污染物集中控制;对废水、废气、固体废物、噪声、振动、放射性、电磁辐射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。
(五)对生态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。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、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;监督检查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、风景名胜区的环境保护工作;负责农村环境保护;指导生态示范区和生态农业建设。
(六)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;归口管理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及其定量考核工作;组织实施创建环境保护模范区工作。
(七)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;受理单位、个人对污染和破坏环境行为的检举、控告。
(八)负责全区环境统计和环境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,开展环境调查。
(九)组织和指导全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,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。
(十)指导区级有关部门及社会单位环保机构的环保业务工作。
(十一)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。 |